发布时间:2025-03-29 12:23:24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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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的高度波动性是主流币、更是非主流币的基本特征(除了稳定币USDT、USDC等),但是稍有“法律感觉”的朋友都知道,法律最基本的特征就是稳定,讨厌“多动症”。虚拟货币价格的高度波动性给法律的实施必然会带来不小的困扰,比如说在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扣押的虚拟货币可能只值100万元人民币,但是到了法院判决时,这些虚拟货币的价格已经攀升到1000万元人民币;或者在刑事立案时,扣押的虚拟货币市值1000万元,法院审判时这些币的价值已经归零(在币圈这是常见的一种情形)。
一是由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根据国家发改委的《价格认定行为规范》,刑事案件中的价格认定可以由价格认定机构(即各地的价格认定中心)进行认定,具体的方法包括: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专家咨询法等;不过根据“9.24通知”(《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的规定,我国目前不允许任何机构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定价服务,那么价格认定中心能否为涉案虚拟货币进行价格认定就存在很大的争议,刘律师认为价格认定中心不适宜参与到涉案虚拟货币的价格认定中来;
三是以第三方机构的价格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的价格认定。第三方鉴定机构虽然与“官方背景”的价格认定中心有着区别,但是本质上仍然是由国内第三方机构对于虚拟货币提供定价服务,与第一种模式中的价格认定中心的定价服务没有本质区别,难以规避“9.24通知”的禁止性规定。尤其是司法鉴定机构对于涉案虚拟货币的价格认定,这种行为本身已经超越了司法鉴定的范围,司法鉴定机构是没有权力和资质对涉案虚拟货币的价格作出认定的;
四是以嫌疑人/被告人的销赃金额或受害人的损失金额来认定。因为我国并未禁止虚拟货币投资交易,那么无论是需要返还财物的刑事案件(如诈骗罪、盗窃罪),还是需要罚没涉案财物的刑事案件(如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开设赌场罪,非法经营罪),如果嫌疑人/被告人已经将涉案虚拟货币出售变现或已经置换其他财物的话,那么可以将变现金额或置换财物的价值作为涉案金额;如果不好计算嫌疑人/被告人的销赃金额,但是可以明确受害人的损失金额的话,应当优先以受害人的损失金额为准来认定涉案金额。这是因为在刑事案件的涉案金额确定中,有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受害人不获利”原则(同时还需要兼顾“存疑时有利于嫌疑人”原则)。如果受害人以1万元购得的虚拟货币被盗窃,在法院判决时该虚拟货币已经升值为10万元,那么,法院应当以1万元作为涉案金额;如果不能查明受害人的损失金额(购买金额)时,可以考虑以判决时虚拟货币的市值为涉案金额。